亲兄弟出租银行卡牟利,还拉亲友“下水”!
2020-10-09 15:18:56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桂阳县公安局 | 编辑:李林俊 | 作者:吴春艳 | 点击量:12886         

法制周报讯(通讯员 吴春艳)“真是后悔,不该为贪那点小利把自己的银行卡租给别人,更不该把家人也拖下水。”9月13日,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嫌疑人刘山(化名)和刘青(化名)在桂阳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审讯室里懊悔地说。

刘山和刘青是亲兄弟,均在郴州从事装修工作。2020年7月,兄弟二人的朋友王松(化名)告诉他们出租银行卡可获固定月租,且介绍他人出租银行卡还可以获得介绍费。想着每个月能轻松赚外快,兄弟二人心动不已。虽心里猜测王松可能会用租来的银行卡从事犯罪活动,但在王松的花言巧语及金钱的诱惑下,二人最终选择铤而走险。

兄弟二人每人办了4张银行卡,并将银行卡、解码器和绑定银行卡的手机卡租给了王松,收到银行卡的王松随即按约定将租金转给二人。为租到更多银行卡,王松还趁机向二人抛出了高额介绍费的诱饵。尝到甜头的兄弟二人觉得王松介绍的赚钱活计靠谱,于是积极说服自己的姐姐、姐夫、表兄和朋友共4人办理银行卡并将银行卡出租给王松。

9月12日,桂阳县公安局龙潭破案突击队经工作,发现刘山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,并于当天下午赶赴郴州将其抓获。次日,刘青得知哥哥被抓的消息后,主动到龙潭派出所投案自首。

经讯问,二人如实供述了出租银行卡及介绍他人出租银行卡获利的犯罪事实。目前,嫌疑人刘山和刘青已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,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。

警方提醒

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《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,以下行为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:

1、提供信用卡、资金支付结算账户、手机卡、通讯工具的;

2、非法获取、出售、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;

3、制作、销售、提供“木马”程序和“钓鱼软件”等恶意程序的;

4、提供“伪基站”设备或相关服务的;

5、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器托管、网络存储、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,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;

6、在提供改号软件、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,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、司法机关、公共服务部门号码,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,仍提供服务的;

7、提供资金、场所、交通、生活保障等帮助的;

8、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,套现、取现的。

责编:李林俊

来源:桂阳县公安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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